法律依据: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
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1)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3)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4)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