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四章 参评条件和评价程序
第五章 信用评价报告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推广应用
第七章 工作管理
第八章 工作监督
第九章 其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推进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招标投标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商务部信用办、国资委协会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商信用字〔2015〕1号)及《关于公布第十三批行业信用评价参与单位名单的通知》(商信用函〔2015〕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企业。
第三条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遵循“自愿、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委”),负责指导信用评价工作,研究信用评价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推动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应用。
第五条 信用委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信用委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七条 信用委结合招标投标行业特征,采用定量与定性、动态与静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制定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
第八条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共分“三等九级”,等级标准分为A、B、C三等,下设AAA、AA、A、BBB、BB、B、CCC、CC、C九级,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A级:90分≤X≤100分,招标投标企业经营的稳定性极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极强的安全保障,尽管环境因素可能会发生变化,但这些变化对受评主体的影响不会从根本上损害其相当稳定的发展趋势,违约风险极低。
AA级:85分≤X<90分,招标投标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很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很好的安全保障,环境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时其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影响,但违约风险很低。
A级:80分≤X<85分,招标投标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较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较好的安全保障,对于抵御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时的能力较弱,但违约风险较低。
BBB级:75分≤X<80分,在正常条件下,招标投标企业在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可以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但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存在或有违约风险。
BB级:70分≤X<75分,在正常条件下,招标投标企业在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可以提供部分的安全保障,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存在一定违约风险。
B级:65分≤X<70分,在正常条件下,招标投标企业在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不能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较大。
CCC级:60分≤X<65分,在正常条件下,招标投标企业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不能提供保障,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很大,有一定违约损失,经营能力受到影响。
CC级:55分≤X<60分,在正常条件下,招标投标企业不能保障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很大,违约损失较大,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制约。
C级:X<55分,在正常条件下,招标投标企业基本不具备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很大,违约损失很大,基本丧失经营能力。
第四章 参评条件和评价程序
第九条 参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3年以上,并具有2年以上稳定的经营记录。
第十条 评价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评、公示、终评等阶段。
(一)企业申报。参评企业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下载填写 “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申报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参评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二)初评。信用委办公室根据参评企业提供的资料,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提出信用报告。
(三)公示。信用委办公室将初评结果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体上公示,接受会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公示期7天。
(四)终评。公示期结束后,信用委组建由行业、财务、质量、信用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报告及公示反馈意见进行审核。经2/3以上评审委员认可的评价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
第五章 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报告根据本办法及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采用专业的计算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后出具。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报告一般由参评企业的基本信息、公司治理、人力资源分析、运营效率分析、行业地位分析、财务实力分析、招标投标履约记录及公共信用记录等内容构成。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为参评企业颁发商务部和国资委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信用评价证书和信用评价标牌。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中国市场秩序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国际商报》、《中国商务年鉴》、《招标采购管理》杂志等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可在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中使用;可作为行政机关和有关行业自律组织监督管理、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市场主体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将本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第十七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将评价结果纳入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供各类企业、商业机构、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各地方商务主管机关使用。
第七章 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2年期满之前3个月,对参评企业进行复评,复评程序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2年期满后,参评企业自愿放弃复评的,原信用评价结果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建立参评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实时跟踪了解参评企业信用状况。对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且受到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的参评企业,撤销其信用等级,并收回相关证书和标牌。对受到举报投诉的参评企业,及时核实情况,并视情况对其信用等级做出调整。
当参评企业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办法,建立招标投标企业信用档案,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与使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公正性,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最大限度减轻会员企业负担的宗旨,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在信用评价过程中适当收取成本费用,用于向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支付的费用、专家评审费、公示费、证牌工本费和管理费等。
第八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严格依据本办法以及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公正、科学和完整性。认真核实和处理收到的反馈信息和投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对在信用评价工作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