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对部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开展第三方评估的通知
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广东、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改革报社: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安排,拟委托有关机构对部分示范创建城市工作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评估机构及评估对象
今年拟委托3家机构分别牵头成立评估组,对20个示范创建城市(包括11个第一批示范创建城市和9个第二批示范创建城市)进行评估:
(一)第一组,由北京大学牵头,评估山东省青岛市、潍坊市、威海市、德州市、荣成市;
(二)第二组,由中国人民大学牵头,评估辽宁省沈阳市、四川省成都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惠州市;
(三)第三组,由中国改革报社牵头,评估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义乌市,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
各组牵头单位要安排本单位人员,并邀请其他两家评估机构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以及具有较强公信力的社会征信机构等单位相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共同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内容
主要评估近年来特别是开展示范城市创建以来,各城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重点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情况。具体参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评估参考指标(2016年版)》。
三、评估要求
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小组,于2016年11月底前赴有关示范创建城市开展实地调研和评估,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分城市撰写评估报告并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
请有关省(区、市)和示范创建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要求主动提供相关资料、数据,衔接安排实地调研评估。同时,要高度重视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经济信息网开展的城市信用状况第三方监测,对监测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评估对象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实地调研评估期间食宿费用自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 张峥妍、严畅,电话:010-68502325、6850232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韩春燕,电话:010-66199592;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张丽丽,电话:13466633446;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高茜、陶一冉,电话:18610376756、18613803995;中国改革报社何玲、刘梦雨,电话:13426036585、18911970379
附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评估参考指标(2016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