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行为,提高信用评级服务质量,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开展2015年度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期限和评价对象
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截至2015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具有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质的6家评级机构,分别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包括实绩评价和综合评价两大部分,实绩评价主要以案例评价为依据,综合评价包括社会信用评价、主管部门评价、发行人评价、技术评估和登记托管机构评价、市场机构评价、专家评价等六方面评价及监测指标(附件1)。
(一)案例评价。对以下内容实施案例评价,凡存在下列任意一项予以扣分:1、信用评级机构受到行政处罚;2、信用评级机构受到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处分;3、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实,信用评级机构存在承诺信用级别、虚增级别、“以价定级”和恶意价格竞争的情形;4、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报告出现重大错误、遗漏,未能揭示债券风险的情形;5、存续期未及时进行风险警示,且债券最终违约的情形;6、已出现违约或潜在违约项目负有过失责任的情形。
(二)社会信用评价。通过大数据手段,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筛选评级机构及其高管的负面信息情况,并通过我委(网上)信访收集评级机构的失信失职行为、不专业行为,查实情况后予以评价。信访网址:国家发展改革委主页(www.ndrc.gov.cn)“网上信访”专栏。
(三)主管部门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级机构的业务人才队伍、业务开展能力、业务研究能力、业务透明度、评级结果检验情况等业务素质情况进行评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债券转报和存续期监管中评级机构的业务行为进行评价。
(四)发行人评价。企业债券发行人对向其提供过评级服务的评级机构服务水平和后续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五)技术评估和登记托管机构评价。企业债券技术评估机构对技术评估过程中评级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评级机构在发行登记托管和后续服务中的工作进行评价。
(六)市场机构评价。企业债券投资人对评级结果质量、评级报告质量及评级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主承销商对评级机构专业水平、勤勉尽职情况、工作效率及协调配合情况进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评级机构的勤勉尽责情况进行评价。
(七)专家评价。企业债券各业务领域专家对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质量、评级报告质量进行评价。
三、信用评价的实施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组织实施2015年度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相关评级机构、参评的机构和专家应予以配合,交易商协会应就评价结果和评价相关情况与受评机构进行沟通、反馈及确认。
(二)评级机构应按要求提供2015年度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填报评价相关材料(附件2),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瞒报、漏报、虚报情形,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次信用评价资格。
(三)参与评价的机构和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填写评价表格(附件3),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评级机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情况,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如与评价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级机构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价工作。
(四)评级机构报送的评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相关机构评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专家评价表应由本人签名,上述材料应于2016年6月10日17点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扫描版)反馈至交易商协会。联系电话:010-66539282;电子邮箱:sunxiaojing@nafmii.org.cn;传真:010-66538035。
四、评价结果的运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将适时公布评价结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对评级机构企业债券评级业务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