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和房产领域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和房产领域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6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国土资源和房产领域信用
“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和房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各市场主体行为,健全市场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工业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厦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领域内从事商事活动的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管理,是指市、区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和房产领域内的商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严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作为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领域商事主体信用“黑名单”统一平台(以下简称“黑名单”平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布、更新、管理“黑名单”平台有关信息。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督,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拨打12336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举报。
第六条相关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商事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一定程度的不良行为,被下列执法文书、监督执法记录等确认的,作为列入“黑名单”的依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国土资源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市场、质量、安全、履约履责等检查通报或责令整改等执法文书;
(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四)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取得的事故调查报告;
(五)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记录;
(六)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商事主体被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期间,或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间的,视同列入本“黑名单”。
第七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负责采集和核实符合列入“黑名单”
情形的商事主体信息,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每条信息应包括商事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工商注册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护照等证件编号)、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商事主体为组织的)、具体不良行为、生效法律文书或执法记录、依据来源单位、“黑名单”管理期限等要素。信息采集部门在采集信息时,应对涉及的商事主体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全面准确。
第八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商事主体,商事主体自收到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商事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黑名单”应当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布:
(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通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三)通报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政许可发证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等单位;
(四)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等征信平台。
第十条商事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3~36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发生的不良行为及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商事主体,在公布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与信用监管评价挂钩。在开展年度信用评价时,对于在评价年度被列入“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其信用评价结果限制在不合格或最低的等级范围内。
(二)可作为项目招标或业务承接的信用要求。
(三)实行资质差别化监管。单位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资质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增项、延续及转让等申请,并加强对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监督管理。个人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作为单位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延续及转让等)时的企业主要人员。
(四)实行项目差别化监管。商事主体未从“黑名单”内解除前,监管部门应将其所承揽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列入“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一律取消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六)同时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类别资质(资格)的,仅对被列入“黑名单”涉及的不良行为对应的类别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列入“黑名单”的商事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自动从“黑名单”解除。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或其他需整改的行政处理的商事主体,应当在公布时限内向平台主管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整改报告;公布时限到期后,得到有效整改的,经平台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
第十三条列入“黑名单”的商事主体不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或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延长“黑名单”时限,延长期不得超过原公布期限的一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自其上次“黑名单”解除之日起计算其新一次的“黑名单”管理期限。
第十四条商事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如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或影响,且对需整改的问题积极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1~3个月“黑名单”管理期限,由该商事主体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出缩短期限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两次及以上列入“黑名单”的商事主体不得缩短其“黑名单”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建立完善商事主体及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等重点人群的信用档案,及时采集并规范管理使用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公布失信“黑名单”。
第十六条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黑名单”信息采集、审核确定、公布等各环节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印发